加班費只用底薪算嗎?哪些工資要納入、沒有申請也算加班嗎?|廣律勞資顧問

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 • September 3, 2026

本文由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整理。法規資料檢核至2026年8月31日。

公司計算加班費時,不能只看薪資單上的「底薪」,應先依《勞動基準法》工資定義判斷各項給付是否屬於應計入加班費計算基礎的工資;是否成立加班,也不能只看有沒有填寫申請單。

本文整理工資科目的判斷方式,以及事前申請、打卡紀錄、LINE、Email與實際工作成果在加班認定上的作用,協助企業把工資計算基礎與實際工作時間逐一核對,建立更完整的加班費計算與管理制度。

01

加班費爭議要先確認哪三件事?

01 確認計算基礎 先依《勞動基準法》對工資的定義判斷,逐項檢視薪資及各項給付的性質與給付原因,判斷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以及哪些項目應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02 確認實際工作 核對勞工是否確實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勞務,而不是只看打卡時間長短作為唯一判斷標準。
03 確認雇主知悉 除了確認勞工是否實際工作外,也應進一步判斷雇主是否曾要求、指示、同意、知悉或容許勞工延長工作。

廣律提醒:加班費計算的第一步,不是直接拿底薪除以240,而是先確認哪些給付屬於工資,再據以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廣律提醒:「打卡時間」是重要紀錄,但不是判斷加班成立與否的唯一依據。

尤其要注意,沒有填寫加班申請單,不代表一定沒有加班;同樣地,有加班申請單,也不代表所有填載時間均當然構成加班。

三件事一次確認

確認事項 核心問題 常見證據
① 計算基礎 哪些給付屬於工資?哪些應計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薪資單、勞動契約、薪資辦法、給付規則
② 實際工作 勞工是否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實際提供勞務? 打卡、系統紀錄、工作成果、Email、LINE
③ 雇主情形 雇主是否要求、指示、同意、知悉或容許? 加班申請、主管指示、通訊紀錄、工作紀錄

廣律提醒:加班費爭議通常不是單一資料就能決定,而是要把「工資基礎+實際工作+雇主對工作的參與程度」放在一起判斷。

因此,企業建立加班管理制度時,除了設計加班申請單,更應同步建立加班核准、打卡、工作紀錄及通訊管理機制,才能在發生爭議時,有完整資料還原實際工作情形。

核心判斷|計算基礎不能只看底薪;加班認定也不能只看申請單或打卡時間。

02

加班費可以只用底薪計算嗎?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不一定只有底薪

加班費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礎。對月薪制勞工而言,通常以約定的工資總額÷240換算,但前提是先確認月薪各項給付的法律性質,判斷哪些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不能不分性質一律只取底薪。

科目名稱不能直接決定是否屬於工資

法律判斷的核心,是該項給付是否屬於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公司即使把給付命名為獎金、津貼、補助或加給,也不能單憑名稱排除;反過來說,名稱中有「薪資」或「獎金」,也不代表任何情況都必然屬於工資,仍應回到實際的給付制度及個案事實判斷。

簡單來說:看名稱,不如看性質;看科目,不如看給付原因。

延時工資與假日出勤加給,不應重複納入同一次加班費計算基礎

以月薪給付總額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的是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內容;當月因延長工作時間所另外產生的加班費,以及因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出勤依法另外產生的加給,不應再重複納入同一次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因此,企業在建立薪資公式時,應先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與「因加班或假日出勤所產生的加給」區分清楚,避免重複計算。

03

哪些獎金、津貼與加給可能要納入?

工資怎麼認定?先看是不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以及按計時、計日、計月或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

勞動部說明,工資認定的重點,是這筆給付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工資、薪金,以及按計時、計日、計月或計件給付的獎金與津貼,不是一定要符合「經常性給與」才屬於工資,仍應依實際給付原因判斷。

至於「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重點在於給付是否具有經常性及與工作之關聯性。公司不能僅以獎金、津貼、加給或補助等名稱,即排除其工資性質。

廣律提醒:企業檢視加班費計算基礎時,建議不要只問:「這一項叫什麼名稱?」而應進一步問:「為什麼要發這筆錢?誰可以領?在什麼條件下領?是不是因為提供勞務而取得?」從給付的實質出發,才能比較正確地判斷是否應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本薪、底薪及固定職務加給

本薪、底薪是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基本報酬,屬於工資。職務加給、技術加給、夜班或輪班加給,如係因勞工擔任特定工作、具備特定技能或配合特定班別而發給,具有勞務對價性,原則上也屬於工資,應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全勤獎金與績效獎金

全勤獎金如係依勞工出勤狀況發給,具有勞務對價性,屬於工資。績效獎金如係依勞工完成預定工作目標、業績或既定考核標準發給,也屬於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原則上屬於工資。若係依公司盈餘分配的紅利,或與個人提供勞務無關、屬於臨時或恩惠性的給付,則可能不屬於工資。

伙食、交通、誤餐及其他補助

固定按月發放、無須提出單據,且具有勞務對價性的津貼,可能被認定為工資。但「是否按月發放」及「是否需要單據」都只是判斷因素,仍要核對給付原因與實際制度。

如係為補償勞工實際支出的差旅費、交通費或其他費用,並依實際支出、單據或明確的費用補償標準給付,通常不屬於工資。即使同樣名為伙食費、交通費或誤餐費,也不能只憑科目名稱判斷。

04

沒有提出加班申請,就一定不算加班嗎?

加班申請與加班確認應分成兩個階段

企業是否有延長工作時間的必要,以及是否核准勞工加班,原則上屬於雇主的管理範圍。企業可以在工作規則中明定加班申請流程,要求勞工原則上應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同意後再延長工作。

但「沒有提出加班申請」與「實際沒有加班」是兩件不同的事,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實際是否成立加班,仍要核對是否提供勞務

是否構成延長工時,仍應確認勞工是否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實際提供勞務,並綜合判斷雇主是否指示、要求、同意、知悉或容許等情形,不能僅因勞工未完成事前申請程序,否認已實際發生的工作時間。反過來說,勞工如僅因私人因素留在公司,並未實際提供勞務,也不能僅憑晚打卡或較晚離開公司,就直接認定是加班。

加班後以確認單核對實際時數

加班結束後,企業可使用「加班確認單」,記載實際工作內容、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及加班時數,並由勞資雙方確認。這屬於降低爭議的管理作法,並非法定必備文件;確認單所載內容仍應與出勤紀錄及實際工作情形相符。

05

打卡、LINE與Email紀錄可以證明加班嗎?

出勤紀錄所載時間具有法律上的推定效果

發生工時爭議時,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所載的工作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因此,雇主如主張其中包含休息、私人活動或其他未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應提出相關工作規則、申請紀錄、現場管理資料或其他證據加以說明。

提早到班或延後下班,要核對是否實際工作

提早打卡不等於已經開始加班,仍應依勞工實際開始提供勞務的時間認定。若勞工依公司要求或工作需要,提早進行開機、備料、整理報表或處理交辦事項,相關時間可能屬於工作時間;但若只是提早抵達後用餐、休息,或下班後留在公司處理私人事情,則不能僅憑打卡時間認定為加班。

LINE與Email紀錄要連同工作內容一起看

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主管以LINE、Email、電話或其他方式要求勞工處理工作,相關紀錄可以作為判斷是否加班的重要證據。但對話或Email的發送時間,主要是協助確認交辦及工作發生的時間點,仍應配合回覆內容、文件完成時間、系統操作紀錄及實際工作成果等資料,綜合判斷勞工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

06

法規重點

法規/資料依據 條文原文或相關要求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因此,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並不限於薪資單上的本薪或底薪,仍應依各項給付原因、條件及實際制度,判斷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
《勞動基準法》第23條及第30條 第23條要求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並置備工資清冊保存5年;第30條則要求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且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因此,企業的薪資明細、出勤紀錄及加班確認資料,應能互相核對,以確認實際工時及加班費計算是否正確。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延時工資。按月計酬者,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外,通常可用原約定月薪給付總額÷240推算;但月薪給付總額的內容,仍要先依工資定義判斷,且計算基礎應以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為準,不應將已另行計給的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加給重複納入計算基礎。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及第38條 《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間發生工資爭議時,勞工如證明其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受領給付,推定該給付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第38條則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如主張其中包含休息時間,或勞工未經同意自行工作的時間,應提出相關證據推翻該推定。

因此,企業除了建立加班申請制度外,也應妥善保存工資、出勤及工作紀錄,並確保各項資料能相互對應,以降低日後工資及工時爭議。

07

常見錯誤與建議作法

誤區一|加班費一律只用底薪計算

公司直接以薪資單上的底薪乘上加班費率,沒有先確認完整的加班費計算基礎。

廣律建議: 計算加班費前,應先依《勞動基準法》工資定義,確認哪些給付應計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具有勞務對價性的工資,不能只因未列入「底薪」而直接排除。

誤區二|名稱寫成獎金或補助,就當成不是工資

公司只看薪資單上的科目名稱,沒有核對該項給付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

廣律建議: 應逐項整理給付原因、條件、計算方式及發放對象,依實際制度判斷其性質,不宜僅以更改科目名稱的方式排除工資。

誤區三|沒有事前申請,就一律不給加班費

公司把內部申請程序當成唯一標準,未核對勞工是否實際延長工作,以及雇主是否指示、要求、同意、知悉或容許。

廣律建議: 保留事前申請制度,同時建立緊急交辦、漏填補正及事後核對機制,讓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被查明。

誤區四|晚打卡的時間全部直接算加班

公司或勞工只憑打卡時間推算,沒有區分實際工作、休息及私人活動。

廣律建議: 以出勤紀錄為起點,再比對加班申請、主管交辦、系統紀錄及工作成果,確認實際工作起訖時間。

誤區五|直接以1.33或1.66計算加班費

法定加班費率是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若直接以1.33或1.66計算,會因截除後續小數而低於法定標準。

廣律建議: 計算公式優先使用4/3及5/3。薪資系統如以小數表示,應確認最終計算結果不低於法定標準;採較有利的1.34及1.67計算,也可避免直接截短小數造成不足。

誤區六|公司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

平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後,原則上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公司不能片面規定勞工只能選擇補休。

廣律建議: 補休應由勞工依其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企業應建立補休申請及紀錄機制,明確記載補休時數與補休期限;補休期限屆期或勞動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完的時數,應依法按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08

常見問題 FAQ

Q1|加班未滿1小時,公司可以一律不計嗎?
不可以。法令並未明文規定延長工時工資一定要以小時或分鐘作為計算單位,企業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定計算單位;但實際發生的加班時間不能因未滿該計算單位而直接刪除。企業應將剩餘分鐘數合計於當月加班時數計算,或將實際加班分鐘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可換算為20/60小時計算。
Q2|提早到公司準備工作,算加班嗎?
提早打卡不等於已經開始加班,仍要確認勞工是否實際提供勞務。若勞工依公司要求或工作需要,提早進行開機、備料、整理報表或處理交辦事項,相關時間可能屬於工作時間;若只是提早抵達後休息、用餐或處理私人事項,則不能只憑打卡時間認定為加班。
Q3|下班後主管用LINE或Email交辦工作,算加班嗎?
若主管在正常工作時間後交辦具體工作,勞工也確實處理,相關時間可能構成加班。企業應核對交辦內容、實際工作起訖時間、檔案或系統紀錄及工作成果,不能僅以訊息發送時間或訊息往來的全部時間,直接認定為加班時間。
Q4|部分工時或工讀生的加班費算法跟正職一樣嗎?
不完全相同。部分工時勞工同樣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但計算時應先確認其約定工作時間及實際出勤情形。如果實際工作時間超過雙方原約定的工作時間,但未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屬於增加工作時間,其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如每日超過8小時、每週超過40小時或於休息日出勤,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給延長工時工資。因此,部分工時勞工仍受加班費規定保障,不能只看是否超過原排班。
09

廣律提醒

企業每月核薪時,應同步核對工資項目、出勤紀錄、加班申請、主管交辦、系統紀錄及工作成果,確認加班費計算基礎與實際工作時間,避免薪資資料與加班認定彼此矛盾。

加班申請制度是企業的管理程序,不能讓已實際發生的工作時間因此消失;反之,出勤紀錄所載時間也不表示整段當然都是工作時間。企業應建立事前申請、異常出勤確認及事後補登機制,並依實際工作情形核對工作起訖時間。

透過「工資項目、出勤紀錄、加班程序、工作紀錄」四項資料相互核對,才能降低加班費計算錯誤及後續工時爭議。

廣律加班費計算文章封面,整理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與例假日的判斷方式、出勤限制及法定倍率,並以月薪四萬元試算平日三小時、休息日九小時及國定假日十小時的加給工資,協助企業依班表、日別與實際工作時數正確核
作者: 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 September 3, 2026
加班費怎麼算,第一步不是背倍率,而是依當天班表確認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本文整理四種日別的出勤限制與分段公式,說明月薪制以月薪給付總額除以二百四十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並以月薪四萬元試算平日三小時、休息日九小時及國定假日十小時的加給工資,搭配常見錯誤與FAQ,協助企業按正確日別及實際時數完成每月核薪。
廣律職場霸凌申訴成立後處理文章封面,說明企業應區分調查報告、申訴處理單位決定與雇主懲戒或其他處理,並依事件情節完成書面通知、被霸凌勞工保護協助、行為人處置、工作環境改善、持續追蹤及執行紀錄保存等事項。
作者: 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 August 24, 2026
職場霸凌申訴成立後,公司不能只口頭提醒行為人就結案。本文整理調查報告、申訴處理單位決定與雇主後續處理的角色差異,說明書面通知、適當懲戒或其他處理、被霸凌勞工保護協助、工作環境改善、持續追蹤及紀錄保存等重點,協助企業依事件情節採取合比例措施,避免把最重處分當成唯一作法,並確認後續改善措施是否確實執行與執行成效。
廣律職場霸凌申復程序文章封面,整理當事人不服附理由決定時的三十日申復期限、一次限制、申復審議人員區隔,以及重大程序瑕疵或足以影響原認定的新事證如何銜接重新調查,並提醒申復不等於直接翻案或重新提交原申訴
作者: 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 August 24, 2026
職場霸凌調查結果不成立,當事人不服時還能怎麼做?本文整理附理由決定、三十日申復期限、一次限制與申復審議程序,說明重大調查程序瑕疵、新事證、原調查人員迴避及重新調查的適用條件,協助企業與當事人理解申復不等於重新提出原申訴,重新調查也不代表原決定必然被推翻,並掌握申復審議與書面通知應注意的程序重點與期限控管重點。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