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整理。法規資料檢核至2026年8月31日。
公司計算加班費時,不能只看薪資單上的「底薪」,應先依《勞動基準法》工資定義判斷各項給付是否屬於應計入加班費計算基礎的工資;是否成立加班,也不能只看有沒有填寫申請單。
本文整理工資科目的判斷方式,以及事前申請、打卡紀錄、LINE、Email與實際工作成果在加班認定上的作用,協助企業把工資計算基礎與實際工作時間逐一核對,建立更完整的加班費計算與管理制度。
加班費爭議要先確認哪三件事?
廣律提醒:加班費計算的第一步,不是直接拿底薪除以240,而是先確認哪些給付屬於工資,再據以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廣律提醒:「打卡時間」是重要紀錄,但不是判斷加班成立與否的唯一依據。
尤其要注意,沒有填寫加班申請單,不代表一定沒有加班;同樣地,有加班申請單,也不代表所有填載時間均當然構成加班。
三件事一次確認
| 確認事項 | 核心問題 | 常見證據 |
|---|---|---|
| ① 計算基礎 | 哪些給付屬於工資?哪些應計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 薪資單、勞動契約、薪資辦法、給付規則 |
| ② 實際工作 | 勞工是否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實際提供勞務? | 打卡、系統紀錄、工作成果、Email、LINE |
| ③ 雇主情形 | 雇主是否要求、指示、同意、知悉或容許? | 加班申請、主管指示、通訊紀錄、工作紀錄 |
廣律提醒:加班費爭議通常不是單一資料就能決定,而是要把「工資基礎+實際工作+雇主對工作的參與程度」放在一起判斷。
因此,企業建立加班管理制度時,除了設計加班申請單,更應同步建立加班核准、打卡、工作紀錄及通訊管理機制,才能在發生爭議時,有完整資料還原實際工作情形。
核心判斷|計算基礎不能只看底薪;加班認定也不能只看申請單或打卡時間。
加班費可以只用底薪計算嗎?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不一定只有底薪
加班費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礎。對月薪制勞工而言,通常以約定的工資總額÷240換算,但前提是先確認月薪各項給付的法律性質,判斷哪些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不能不分性質一律只取底薪。
科目名稱不能直接決定是否屬於工資
法律判斷的核心,是該項給付是否屬於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公司即使把給付命名為獎金、津貼、補助或加給,也不能單憑名稱排除;反過來說,名稱中有「薪資」或「獎金」,也不代表任何情況都必然屬於工資,仍應回到實際的給付制度及個案事實判斷。
簡單來說:看名稱,不如看性質;看科目,不如看給付原因。
延時工資與假日出勤加給,不應重複納入同一次加班費計算基礎
以月薪給付總額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的是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內容;當月因延長工作時間所另外產生的加班費,以及因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出勤依法另外產生的加給,不應再重複納入同一次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因此,企業在建立薪資公式時,應先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與「因加班或假日出勤所產生的加給」區分清楚,避免重複計算。
哪些獎金、津貼與加給可能要納入?
工資怎麼認定?先看是不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以及按計時、計日、計月或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
勞動部說明,工資認定的重點,是這筆給付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工資、薪金,以及按計時、計日、計月或計件給付的獎金與津貼,不是一定要符合「經常性給與」才屬於工資,仍應依實際給付原因判斷。
至於「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重點在於給付是否具有經常性及與工作之關聯性。公司不能僅以獎金、津貼、加給或補助等名稱,即排除其工資性質。
廣律提醒:企業檢視加班費計算基礎時,建議不要只問:「這一項叫什麼名稱?」而應進一步問:「為什麼要發這筆錢?誰可以領?在什麼條件下領?是不是因為提供勞務而取得?」從給付的實質出發,才能比較正確地判斷是否應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本薪、底薪及固定職務加給
本薪、底薪是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基本報酬,屬於工資。職務加給、技術加給、夜班或輪班加給,如係因勞工擔任特定工作、具備特定技能或配合特定班別而發給,具有勞務對價性,原則上也屬於工資,應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全勤獎金與績效獎金
全勤獎金如係依勞工出勤狀況發給,具有勞務對價性,屬於工資。績效獎金如係依勞工完成預定工作目標、業績或既定考核標準發給,也屬於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原則上屬於工資。若係依公司盈餘分配的紅利,或與個人提供勞務無關、屬於臨時或恩惠性的給付,則可能不屬於工資。
伙食、交通、誤餐及其他補助
固定按月發放、無須提出單據,且具有勞務對價性的津貼,可能被認定為工資。但「是否按月發放」及「是否需要單據」都只是判斷因素,仍要核對給付原因與實際制度。
如係為補償勞工實際支出的差旅費、交通費或其他費用,並依實際支出、單據或明確的費用補償標準給付,通常不屬於工資。即使同樣名為伙食費、交通費或誤餐費,也不能只憑科目名稱判斷。
沒有提出加班申請,就一定不算加班嗎?
加班申請與加班確認應分成兩個階段
企業是否有延長工作時間的必要,以及是否核准勞工加班,原則上屬於雇主的管理範圍。企業可以在工作規則中明定加班申請流程,要求勞工原則上應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同意後再延長工作。
但「沒有提出加班申請」與「實際沒有加班」是兩件不同的事,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實際是否成立加班,仍要核對是否提供勞務
是否構成延長工時,仍應確認勞工是否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實際提供勞務,並綜合判斷雇主是否指示、要求、同意、知悉或容許等情形,不能僅因勞工未完成事前申請程序,否認已實際發生的工作時間。反過來說,勞工如僅因私人因素留在公司,並未實際提供勞務,也不能僅憑晚打卡或較晚離開公司,就直接認定是加班。
加班後以確認單核對實際時數
加班結束後,企業可使用「加班確認單」,記載實際工作內容、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及加班時數,並由勞資雙方確認。這屬於降低爭議的管理作法,並非法定必備文件;確認單所載內容仍應與出勤紀錄及實際工作情形相符。
打卡、LINE與Email紀錄可以證明加班嗎?
出勤紀錄所載時間具有法律上的推定效果
發生工時爭議時,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所載的工作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因此,雇主如主張其中包含休息、私人活動或其他未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應提出相關工作規則、申請紀錄、現場管理資料或其他證據加以說明。
提早到班或延後下班,要核對是否實際工作
提早打卡不等於已經開始加班,仍應依勞工實際開始提供勞務的時間認定。若勞工依公司要求或工作需要,提早進行開機、備料、整理報表或處理交辦事項,相關時間可能屬於工作時間;但若只是提早抵達後用餐、休息,或下班後留在公司處理私人事情,則不能僅憑打卡時間認定為加班。
LINE與Email紀錄要連同工作內容一起看
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主管以LINE、Email、電話或其他方式要求勞工處理工作,相關紀錄可以作為判斷是否加班的重要證據。但對話或Email的發送時間,主要是協助確認交辦及工作發生的時間點,仍應配合回覆內容、文件完成時間、系統操作紀錄及實際工作成果等資料,綜合判斷勞工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
法規重點
| 法規/資料依據 | 條文原文或相關要求 |
|---|---|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因此,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並不限於薪資單上的本薪或底薪,仍應依各項給付原因、條件及實際制度,判斷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 |
| 《勞動基準法》第23條及第30條 | 第23條要求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並置備工資清冊保存5年;第30條則要求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且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因此,企業的薪資明細、出勤紀錄及加班確認資料,應能互相核對,以確認實際工時及加班費計算是否正確。 |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延時工資。按月計酬者,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外,通常可用原約定月薪給付總額÷240推算;但月薪給付總額的內容,仍要先依工資定義判斷,且計算基礎應以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為準,不應將已另行計給的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加給重複納入計算基礎。 |
|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及第38條 | 《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間發生工資爭議時,勞工如證明其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受領給付,推定該給付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第38條則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如主張其中包含休息時間,或勞工未經同意自行工作的時間,應提出相關證據推翻該推定。 |
因此,企業除了建立加班申請制度外,也應妥善保存工資、出勤及工作紀錄,並確保各項資料能相互對應,以降低日後工資及工時爭議。
常見錯誤與建議作法
誤區一|加班費一律只用底薪計算
公司直接以薪資單上的底薪乘上加班費率,沒有先確認完整的加班費計算基礎。
誤區二|名稱寫成獎金或補助,就當成不是工資
公司只看薪資單上的科目名稱,沒有核對該項給付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
誤區三|沒有事前申請,就一律不給加班費
公司把內部申請程序當成唯一標準,未核對勞工是否實際延長工作,以及雇主是否指示、要求、同意、知悉或容許。
誤區四|晚打卡的時間全部直接算加班
公司或勞工只憑打卡時間推算,沒有區分實際工作、休息及私人活動。
誤區五|直接以1.33或1.66計算加班費
法定加班費率是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若直接以1.33或1.66計算,會因截除後續小數而低於法定標準。
誤區六|公司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
平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後,原則上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公司不能片面規定勞工只能選擇補休。
常見問題 FAQ
Q1|加班未滿1小時,公司可以一律不計嗎?
Q2|提早到公司準備工作,算加班嗎?
Q3|下班後主管用LINE或Email交辦工作,算加班嗎?
Q4|部分工時或工讀生的加班費算法跟正職一樣嗎?
廣律提醒
企業每月核薪時,應同步核對工資項目、出勤紀錄、加班申請、主管交辦、系統紀錄及工作成果,確認加班費計算基礎與實際工作時間,避免薪資資料與加班認定彼此矛盾。
加班申請制度是企業的管理程序,不能讓已實際發生的工作時間因此消失;反之,出勤紀錄所載時間也不表示整段當然都是工作時間。企業應建立事前申請、異常出勤確認及事後補登機制,並依實際工作情形核對工作起訖時間。
透過「工資項目、出勤紀錄、加班程序、工作紀錄」四項資料相互核對,才能降低加班費計算錯誤及後續工時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