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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申訴成立,不代表企業僅須口頭提醒行為人即可結案。企業應先依僱用勞工人數確認適用程序;依法設置調查小組及申訴處理單位者,應依規定完成調查、審議及成立與否之決定,並由雇主依法書面通知當事人,再依調查確認的事實、事件情節及公司制度,對行為人採取適當懲戒或其他處理。
後續尚須確認相關處理措施是否確實執行、申訴人與協助申訴者是否受到不利處分,以及相同或類似管理問題是否再次發生。
本篇重點摘要
申訴成立後,企業應依事件情節採取適當處理,並同步完成通知、登錄、保護、改善與後續追蹤。
申訴成立後,企業應依事件情節採取適當處理,並同步完成決定通知、必要登錄、保護、改善及後續追蹤。
調查報告中的處理建議、申訴處理單位作成的成立與否決定,以及雇主最後採取的懲戒或其他處理屬於不同層次的程序與決策。申訴成立本身,也不當然代表已符合解僱要件。
企業可以先掌握三個重點:
- 先完成決定與書面通知:依法確認決定主體、期限、理由及申復資訊。
- 依情節選擇適當處理:審酌侵害程度、行為頻率、手段、關係及組織影響。
- 持續追蹤三個面向:分別檢查行為人處理、申訴人保護與事業單位制度改善。
情境示例
甲公司依已查明的行為頻率、侵害程度、雙方關係及組織影響,選擇相應的懲戒或處理,並同步安排申訴人保護及工作環境改善。這類作法能讓處理措施與調查結果相互對應。
乙公司在申訴成立後,只口頭要求主管注意說話方式,沒有留下處理依據,也沒有追蹤團隊工作分配。若處理與事件情節不相稱,或無法證明已執行,仍可能被質疑沒有完成適當處理。
丙公司的被申訴人在調查完成前已離職,公司因而認為案件不必再處理。即使無法再對離職者執行內部懲戒,企業仍可能需要完成決定、通知、登錄、紀錄保存及制度改善。
法規重點
1、《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7條、第18條及第21條|各規模處理期限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7條及第18條,一百人以上企業原則上應自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申訴處理單位應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作成職場霸凌申訴與否之決定。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者,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1條第2項,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四個月內作成決定;未達三十人者,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1條第1項,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依規定於必要時得延長者,並應通知當事人。
2、《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7條第2項|調查報告應記載事項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7條第2項,一百人以上企業的調查報告應記載案由、訪談過程、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重點、事實認定與理由及處理建議,並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依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指導手冊》,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及未達三十人的企業也可參照相同項目製作,使調查事實、認定理由與後續建議均有完整紀錄,作為後續作成決定及執行措施的依據。
3、《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及第18條|申訴處理單位的審議與決定
申訴處理單位應審閱調查報告,依調查結果及相關事證審議申訴事實是否成立,並以會議紀錄保存審議及表決情形;申訴處理單位並得向雇主提出懲戒或其他處理建議。後續由雇主作成並送達當事人的書面通知,則應依法載明查明的事實、作成決定的理由,以及申復方法與期限。另
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第18條及第21條|決定主體與會議門檻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的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規定,申訴處理單位應參考調查結果作成成立與否決定;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並經出席者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定。未達三十人的企業,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1條由雇主作成決定,並得參照申訴處理單位相關程序辦理。
5、《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第3項|書面通知
雇主應將成立與否決定分別送達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並於作成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查明的事實、作成決定的理由,以及申復方法與期限。被申訴人可能不服成立認定;如案件包含多項申訴事實,申訴人亦可能不服其中部分不成立的決定,因此雙方均須收到完整的書面通知。
7、《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適當懲戒與情節判斷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9條,職場霸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行為人已離職者,不適用該項懲戒或處理規定。判斷情節輕重時,應審酌對申訴人造成身心侵害的程度,行為次數、頻率、手段、重複違反及其他相關因素,與申訴人之關係、違反後態度及過往有無類似行為,以及對事業單位所生危害的影響程度及範圍等。
8、《職場霸凌防治指導手冊》第26頁及《勞動基準法》第12條|處理方式與終止契約界線
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指導手冊》第26頁進一步將「持續期間」及「是否曾經勸導、調處、處理或懲戒後仍再為相同或類似不當行為」納入情節輕重的實務判斷。手冊並列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申誡、記過、參加講習等參考方式;企業仍應依個案情節及自身制度評估,不能直接套用。若行為涉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雇主另應檢視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有關終止契約之規定;申訴成立本身不當然等於可以解僱。行為人有再犯或報復相關人士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應加重懲處。
9、《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9條第3項及第18條第3項|處理結果登錄期限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9條第3項,雇主應自成立與否決定作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登錄至主管機關指定系統。此期限以成立與否決定作成日起算基準,不因後續懲戒或改善措施尚未完成而當然延後。
10、調查結果後的保護、改善與制度檢視
雇主應依調查結果,重新檢視現行保護措施、工作安排及管理制度,分別處理申訴人的安全與工作權益、行為人的改善要求,以及事業單位的制度缺口。每項措施宜記載處理目的、負責人、完成期限、完成證明及複查日期;如涉及調整工作安排,亦應說明必要性、期間及可能影響。
11、《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7條及第20條|保護措施與禁止不利處分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7條,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疑似職場霸凌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並非等申訴成立後才開始保護。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0條,雇主不得對依法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申訴不成立、當事人陳述有差異或現有證據不足,均不當然等於惡意虛構事實,企業若欲認定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仍應有具體事證支持。
12、《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2條及第23條|申復程序
雇主在書面通知中應讓雙方清楚知道申復方式及期限。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如不服決定,得依法提出申復。企業接獲申復後,應先依規定召開申復審議會議;只有於審議時原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的新事證時,才進一步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2條,當事人應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雇主接獲申復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依第23條規定,後續申復決定、書面通知及登錄亦應於法定期限內完成。
申復程序並不會取代原程序應完成的書面通知、懲戒或其他處理、系統登錄及保護改善。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2條,當事人應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雇主接獲申復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依第23條規定,後續申復決定、書面通知及登錄亦應於法定期限內完成。
申復程序並不取代原程序應完成的書面通知、適當處理、登錄、保護、改善及紀錄保存。
1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5條及第26條|後續追蹤改善與紀錄保存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5條,雇主對申訴與申復事件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並整體評估及檢討防治規範及採取必要改善措施。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6條,雇主採行的預防措施,以及受理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等之處理過程及結果,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常見管理誤區與建議作法
| 常見管理誤區 | 廣律建議作法 |
|---|---|
| 誤區1|申訴成立後僅以口頭提醒結案 | 建議作法:應留下成立認定、處理依據、執行責任及完成時間等紀錄,並依規定完成書面通知及必要登錄。 |
| 誤區2|將最重處分視為唯一適當作法 | 建議作法:應依事件情節、準則所列審酌因素及公司規章選擇適當懲戒或其他處理,並保留判斷依據及理由。 |
| 誤區3|未評估權益影響即調整申訴人工作 | 建議作法:應先評估調整目的、必要性、替代方案、期間與對勞工權益的影響,並依適用規定辦理,且與相關人員進行必要溝通。 |
| 誤區4|完成處理後未持續追蹤 | 建議作法:應設定短期與中期檢視點,確認相關措施是否落實、工作環境是否改善以及是否有報復、再發或其他不利對待情形。 |
| 誤區5|僅處理行為人,未處理申訴人與事業單位面向 | 建議作法:應分別建立行為人處理、申訴人保護及事業單位改善的工作清單,並確認各項措施的負責人、期限及完成情形。 |
企業行動清單
廣律建議|申訴成立後執行處理前請確認
廣律提醒
申訴成立不是程序終點,處理、保護、改善與追蹤都要接續完成。
企業應把成立事實、情節判斷、行為人處理、申訴人保護、制度改善及後續追蹤逐項連結,確保各項措施均有明確依據、執行人、完成期限與執行紀錄。
廣律可協助企業檢視成立後的通用處理流程、決定與措施的銜接架構,以及制度改善與後續追蹤機制。
服務範圍以制度建立、一般性流程檢視、通用制度文件完善及一般性法令諮詢為限;不涉及個案申訴事件內容或個案法律責任判斷。
常見問題 FAQ
Q1:職場霸凌申訴成立後,公司一定要解僱行為人嗎?
不一定。雇主應依事件情節輕重及公司制度,對行為人採取適當懲戒或其他處理。申訴成立本身不當然等於符合解僱要件。
Q2:決定處理方式時,應考量哪些因素?
可依準則所定因素,審酌對申訴人造成身心侵害程度、行為次數與頻率、行為手段、雙方關係、行為後態度、過往是否有類似行為,以及對事業單位造成的影響程度與範圍等。
Q3:如果行為人已經離職,公司還要處理嗎?
行為人已離職時,不適用準則所定對行為人懲戒或處理的規定;但企業仍應依調查結果完成必要的決定通知、登錄、紀錄保存及後續制度改善。
Q4:申訴成立後,除了處理行為人,還需要做什麼?
公司還應檢視申訴人的安全與工作權益、既有保護措施、工作安排及制度缺口,並追蹤相關措施是否落實、工作環境是否改善,以及有無報復、再發或其他不利對待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