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整理。法規資料檢核至2026年8月13日。
職場霸凌案件發生後,企業常在收到申訴時才臨時安排人員負責收件、訪談與作成決定,若同一人或同一批人同時承擔收件、調查、審議及決定等不同角色,容易產生角色混淆及程序公正性疑慮。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30人以上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100人以上雇主於受理申訴並進入調查程序時,還應於期限內組成調查小組。因此,企業應事前將申訴收件、受理、調查、審議、決定、通知及申復等程序的角色與權責釐清。
本篇重點摘要
申訴窗口、申訴處理單位與調查小組不是同一角色,企業應先依人數門檻與程序階段分清權責。
申訴窗口、申訴處理單位及調查小組並非完全相同的角色,企業應先依僱用人數門檻及案件所處程序階段,釐清各自的職責與權限。
申訴窗口主要負責讓案件進入公司;申訴處理單位則依法協助雇主辦理受理、通知、協調、調查或審議、決定及申復等事項;100人以上雇主受理申訴並進入調查程序時,另應依法組成調查小組。
企業可以先掌握三個重點:
- 先確認組織門檻:30人以上應設申訴處理單位,100人以上受理申訴並進入調查時,另應組成調查小組。
- 再釐清程序權限:收件、調查、審議、決定、通知及申復等階段,均應由明確安排適當角色負責。
- 建立文件與迴避機制:各程序節點均應確認負責人、期限、交接內容及利益迴避事項。
情境示例
甲公司在制度中分別指定申訴窗口、申訴處理單位、調查人員及通知承辦人,並明確規範代理與交接方式。收到案件後,各角色依其權限及程序分工辦理 ,不由單一人員包辦全部程序。
乙公司收到對高階主管的申訴後,由同一名HR負責收件、訪談、整理調查結果、作成決定及通知,且未檢查是否存在利害關係。即使處理速度較快,仍容易產生角色混淆與程序公正性的疑問。
丙公司原定調查人員與被申訴主管具有密切工作關係,卻因未事前建立代理及替代人員名單,仍由該人員參與調查。案件愈涉及管理高層,調查人員的資格、利益迴避及替代承辦安排,就愈可能成為後續爭議焦點。
法規重點
1、《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3條、第9條及第21條|人數計算與申訴處理單位
30人以上雇主應先設置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3位,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申訴處理單位負責協助雇主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未達30人者,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1條得參照申訴處理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僱用人數計算,應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3條計算,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以各地區該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分別計算。
2、《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申訴處理職責的內部分工
申訴管道或窗口主要負責讓案件進入公司;申訴處理單位則依法辦理受理、調查或審議、決定及後續程序,企業可由同一部門承辦部分工作,但應事前明確列出各階段的承辦者、參與者、審議者、決定者及代理人,並建立承辦人有利害關係、請假或無法執行時的替代路徑;換言之,法規並非要求每一程序階段都必須由不同部門辦理,而是企業應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所定職責,將實際分工清楚落實。
3、《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申訴處理單位職責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申訴處理單位應協助雇主完成受理申訴、通知是否受理、依公告內容及方式登錄受理及申訴與申復處理結果、辦理協調、調查或審議調查小組報告、作成成立與否決定、提供懲戒或其他處理建議、召開申復審議會議、通知申訴及申復決定,以及其他依準則應辦事項;因此,企業應將上述職責分配到職務或人員,不宜僅在制度中概括寫成「由人資處理」。
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及第21條|調查小組組成與訓練
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之雇主,於受理申訴後進入調查程序時,申訴處理單位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第2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如有事業單位內部成員,該成員並應依同條第3項所定方式接受至少三小時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 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1條,得參照調查小組相關規定辦理,因此不宜將「得參照」誤寫成一律強制義務。
5、《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5條|利益迴避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5條,參與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的人員,如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具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應自行迴避。 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者,雇主仍應命其迴避;如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執行程序可能偏頗,當事人得以書面申請迴避。被申請迴避者在雇主作成准許或駁回決定前,原則上應停止參與,有急迫情形時,始得為必要處置,但不得影響迴避程序之進行。
6、《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0條及第11條|受理通知與系統登錄
雇主應於法定期限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案件受理後,並應依規定登錄主管機關指定系統。
7、《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第15條及第21條|調查人員與小組資格確認
進入調查程序前,應先確認調查人員資格、利益迴避及保密。
100人以上雇主,或未達100人而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1條參照組成調查小組者,另應確認小組人數、外部專業人士比例、任一性別比例及內部成員訓練,並完成調查資料的移交。
8、《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7條及第21條|調查與報告分工
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之雇主,或未達100人而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1條參照組成調查小組者,由調查小組進行訪談、證據整理及調查報告製作。其他企業則應依適用程序完成事實調查、認定理由及處理建議,並留存相關紀錄。
9、《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及第21條|成立與否決定
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之雇主,由申訴處理單位依調查結果及相關資料進行審議後,作成申訴成立與否決定。
未達30人者,由雇主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1條所定期限作成決定,並得參照申訴處理單位相關程序辦理。其後,雇主再完成書面通知、後續處理及處理結果登錄等事項。
10、《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2條至第26條|申復、追蹤改善與紀錄留存
當事人依法提出申復時,應另行辦理申復審議程序;案件完成處理後,企業仍應持續進行追蹤、改善,並依法留存相關執行紀錄。
11、特殊情況的承辦與外部申訴分流
若原承辦人或人資本身是案件當事人,應改由其他無利害關係人員或外部專業人士接手,並停止原承辦人參與案件。
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期間遭遇職場霸凌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由相關雇主依其法定義務辦理,並協力處理。 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3條第1項,申訴人得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企業內部仍應提供正確管道資訊,並採取必要保護。
12、《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7條|拒絕配合調查的處理
如案件由調查小組負責調查,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7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限期配合而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13、《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5條及第26條|追蹤改善與紀錄保存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5條,雇主應追蹤、考核及監督懲處措施的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並檢討防治規範、申訴及懲處制度,採取必要改善措施。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6條,預防措施、受理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等處理過程及結果,均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3年。
常見管理誤區與建議作法
| 常見管理誤區 | 廣律建議作法 |
|---|---|
| 誤區1|把申訴窗口直接當成申訴處理單位 | 建議作法: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5條,僱用勞工人數10人以上的雇主應設置電子信箱、專線電話等申訴管道;依同準則第9條,30人以上的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三位,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申訴處理單位須依法協助雇主完成受理、通知、登錄、協調、調查或審議調查報告、作成成立與否決定、提出處理建議及辦理申復等事項。 因此,企業不能只指定一個共用信箱管理人,就認為已完成申訴處理單位的設置。 |
| 誤區2|案件發生後才確認承辦人及調查人選 | 建議作法:案件發生後才尋找承辦人、調查成員或外部專業人士,容易影響受理、調查及通知時程。 尤其100人以上的雇主於受理申訴並進入調查程序時,應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第1項於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並符合人數、外部專業人士比例及性別比例要求。 企業宜事前盤點可參與人員、資格條件、外部專業資源及替補安排,但案件實際啟動時,仍應重新確認人員是否適任及是否具有應迴避事由。 |
| 誤區3|由單一承辦人取代申訴處理單位作成決定 | 建議作法:同一部門可以承接收件、聯繫與文件整理工作,但申訴成立與否的決定,仍應由申訴處理單位依調查結果及法定會議門檻作成。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申訴處理單位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並經出席者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定。 企業若僅由單一承辦人逕行認定成立與否,卻沒有申訴處理單位的審議及決定紀錄,容易產生程序完整性的疑義。 |
| 誤區4|只確認人數與專業,沒有辦理利益迴避 | 建議作法:調查或處理人員具備職稱或專業資格,不代表當然適合參與每一案件。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5條,參與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的人員,如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具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應自行迴避,應迴避而未迴避者,雇主仍應命其迴避;企業宜在每案啟動及人員異動時重新確認關係,並保存迴避申請、決定及替補紀錄。 |
| 誤區5|只有角色名單,沒有代理與文件交接安排 | 建議作法:角色名單若未記載各階段承辦事項、期限、應接收資料、應完成文件及代理方式,案件仍可能因承辦人請假、離職、權限不足或成為當事人而中斷。 企業宜預先建立替代承辦與權限切換機制,並依收件、受理、調查、審議、通知、申復及追蹤等階段,確認文件由誰製作、交給誰審核及如何留存,避免重要資訊只存在個人信箱或個人工作檔案中。 |
企業行動清單
廣律建議|建立申訴處理角色分工時請確認
廣律提醒
制度是否完整,不在名單有多少人,而在每個角色是否清楚知道權限、期限與交接內容。
企業應依僱用人數及案件所處程序階段,分清申訴窗口、申訴處理單位與調查小組的角色,並建立代理、資格、利益迴避及文件流向機制,使案件能在法定期限內穩定運作。
廣律可協助企業建立職場霸凌防治制度、檢視一般性流程與通用制度文件,完善角色分工與文件鏈。
服務範圍以制度建立、一般性流程檢視、通用制度文件完善及一般性法令諮詢為限;不涉及個案申訴事件內容或個案法律責任判斷。
常見問題 FAQ
Q1:申訴信箱或專線,就是申訴處理單位嗎?
不是。申訴管道是讓案件進入公司的入口;三十人以上雇主另應設申訴處理單位,負責受理、通知、協調、調查或審議、作成決定、提出處理建議及辦理申復等事項。
不是。
Q2:三十人以上公司的申訴處理單位要如何組成?
成員應至少三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企業並應事前明確規劃各程序階段的承辦、代理及交接方式。
Q3:一百人以上公司何時要組成調查小組?
100人以上雇主於受理申訴並進入調查程序時,申訴處理單位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
Q4:哪些人應該迴避職場霸凌的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
本人是當事人,或與當事人具有《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5條所列之配偶、前配偶、一定親等內親屬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此外,如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可能偏頗時,當事人也可依法申請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