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整理。法規與選務資料檢核至2026年10月15日。
2026年11月28日(星期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同日舉行。門市、餐飲、服務業與輪班企業若需維持營運,應提早確認員工投票資格、班表與給薪方式,以下整理企業遇到選舉、罷免或公投時,可以依序核對的排班與工資原則。
重點先看,投票日排班與給薪的三個原則
- 原屬工作日: 具當次投票權的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經同意且不妨礙投票而出勤,另按原正常工作時段內的實際工作時數加給工資。
- 原屬休息日或例假: 休息日出勤依休息日規定計薪,例假原則不得安排出勤;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要件時,另依規定處理。
- 不得事先調移: 投票日不能事先與其他工作日對調;雇主於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誰有投票日假?先確認當次投票資格
具有當次投票權,而且投票日原本有工作義務的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依勞動部投票日給假說明,企業如需這類員工出勤,須先取得同意,並確保安排不妨礙投票。
地方選舉滿20歲、公投滿18歲,還要符合哪些資格?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的投票資格並不完全相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年齡為20歲,須在該選舉區居住4個月以上,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一般公民投票的投票權年齡須滿18歲,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宣告。實際資格應依當次選務公告與名冊確認。
2026年11月28日同日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投,18、19歲員工可能具有公投投票權,但不因此當然具有地方選舉投票權。排班時,企業應依各項投票的法定資格分別判斷,不宜只看員工年齡或工作地點。
廣律實務提醒: 企業應先確認員工是否具有當次投票權,再核對原定班表及日別,決定是否適用投票日給假給薪規定。
投票日原本是哪種日別?放假與出勤先看這張表
星期六不一定是休息日,班表上寫「排休」也還需要確認實際日別。 以下以具當次投票權、適用《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規定的勞工為前提,整理勞動部投票日出勤權益圖表與官方說明的處理原則。
| 投票日原定日別 | 未出勤如何處理 | 需要出勤時如何處理 |
|---|---|---|
| 工作日 |
放假一日,原應給付工資照給 |
先取得同意且不妨礙投票,另按當日原正常工作時段內的實際工作時數加給工資 |
| 休息日 |
維持休息日,不另補假;原應給付工資照給 |
先取得同意且不妨礙投票,依休息日出勤規定計薪 |
| 例假日 |
維持例假,不另補假;原應給付工資照給 |
原則不得安排出勤,符合第40條法定要件時另行處理 |
| 其他原無出勤義務日,例如合法彈性工時空班 |
不因投票日另給假給薪 |
先核對日別與工時制度;勞動部圖表所列空班出勤,按實際工作時數 加給 工資,並須保障投票 |
表內的「加給」是原應給付工資以外的金額,原本依法應領的工資仍要給付。
廣律實務提醒: 確認空班時,請一起核對原班表、勞動契約與適用工時制度,並保留調整紀錄,避免原約定應上班的日期,事後才被改列為沒有排班。
員工去投票,需要先請事假或扣特休嗎?
原工作日依法享有投票日假者,不必用事假或特休換取放假。 公司可以事前確認人力與出勤安排,給假時應依投票日有薪休假的規定處理。
放假一日是指投票日當天00:00至24:00連續24小時,並非只給投票所開放的時段;如需員工投完票後回來工作,應先協商出勤時段與往返安排。
原本是例假日,員工同意就可以排班嗎?
例假原則不得安排工作,員工同意或加發工資,都不能單獨取代法定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須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有繼續工作必要,才可能依法停止假期,並須給付加倍工資、事後補假及24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廣律實務提醒: 門市週末客人較多、一般人力不足或員工願意支援,不當然符合第40條例外,排班前應先確認當天是否已排定為例假。
月薪、時薪、休息日與跨夜班,工資怎麼算?
月薪或時薪是計酬方式,全時或部分工時是工作時間安排,兩者要分開看。 部分工時勞工也可能採月薪制,計薪時仍先確認投票資格與日別,再依原約定工作時段計算。
為讓算式容易比較,以下統一以每小時工資240元為例。月薪制範例設定為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月薪57,600元,且全額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換算為:
每日工資: 57,600元 ÷30= 1,920元 。
每小時工資: 1,920元 ÷8= 240元 。
以下均為模擬試算,假設具當次投票權、出勤已取得同意且不妨礙投票,沒有協商補休或其他延長工時;休息日與跨夜班則依各例條件計算。
月薪制原工作日,投票2小時、工作6小時,另加多少?
原月薪照給,另加給6小時工資,共1,440元。 假設投票日原定工作8小時,其中2小時外出投票、其餘6小時出勤,給薪如下:
- 原月薪57,600元照給,外出投票的2小時不扣薪。
- 出勤6小時另加給:240元×6= 1,440元 。
若在相同條件下只出勤4小時,另加給240元×4= 960元 ;出勤8小時,另加給240元×8= 1,920元 ,這是 勞動部針對投票日出勤時段的說明 所採的計算方式。
廣律實務提醒: 以本例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的月薪制員工而言,一般國定假日出勤未滿8小時,仍須再加發一日工資;投票日則依實際出勤時段加給。實際核薪也應確認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範圍,津貼、獎金是否納入,須看給付性質,不能只看「底薪」名稱。
時薪制原排6小時,沒來上班或只工作4小時,怎麼給?
依法放假未出勤,仍給原排6小時工資;如果工作4小時,另加給4小時工資。 以具投票權、約定時薪240元,原排定正常工作6小時的部分工時勞工為例:
- 放假未出勤: 240元×6= 1,440元 。
- 投票2小時、出勤4小時: 原應給付1,440元+出勤加給240元×4= 2,400元 。
廣律實務提醒: 部分工時勞工同樣可能享有投票日有薪假,核薪時,應先確認當次投票資格及排定工作時數,再分別計算「原應給付的有薪假工資」與「實際出勤加給」,若另有超出原約定正常工作時段,仍須依實際工時及相關法規另行判斷,不宜直接沿用上述試算。
投票日原為休息日,出勤 8 小時的工資怎麼算?
依本例每小時工資240元計算,休息日工作8小時,原月薪外另給3,040元。 休息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處理,前2小時另加給1又1/3以上,第3至第8小時另加給1又2/3以上。
本例以投票日原排定為休息日、月薪制,且月薪已包含原休息日工資為前提;出勤時依休息日工作規定計算,不重複套用原工作日投票日出勤加給公式。
以月薪57,600元、休息日原工資已含於月薪為例:
- 前2小時:240元×4/3×2=640元。
- 第3至第8小時:240元×5/3×6=2,400元。
- 原月薪外另給:640元+2,400元= 3,040元 。
廣律實務提醒: 本例只計算休息日工作8小時,安排出勤時,也請一併核對每日及每月的工時上限與延長工時程序,原休息日的出勤不再重複套用原工作日的投票日加給算法。
大夜班跨到投票日凌晨,薪水要怎麼分段?
先切出投票日00:00至24:00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再處理該段的投票日加給。 夜班不能只依打卡上班的日期,決定整班是否適用投票日給薪。
假設一般工時勞工的原正常工作班次為投票日前一晚22:00至投票日07:00,其中02:00至03:00為休息時間且無工作義務,當班實際工作8小時:
- 前一日22:00至24:00: 2小時在投票日前,不因這班跨夜就一併適用投票日加給。
- 投票日00:00至07:00: 扣除02:00 至 03:00 的1小時休息時間後,實際正常工作6小時,另加給240元×6= 1,440元 。
- 如跨夜班涉及延長工時、特殊工時制度或《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的適用,仍應依實際制度及約定另行核算。
這是依 勞動部投票日跨日工作書函 的曆日與原正常工作時段原則整理的模擬例,出勤安排仍須確保員工能實際行使投票權。
廣律實務提醒: 午夜分段是辨認投票日加給範圍,每日工時及延長工時仍須連續核對;如有彈性工時或經核備的第84-1條約定,應依實際制度與正常工作時段另外計算。
投票日不能事先調移,出勤後可以改補休嗎?
不能先把投票日換成別天放假;實際出勤後,希望改採補休,則須依法確認制度與雙方約定。 這兩種處理發生的時點與法律效果不同。
事前簽同意書,可以把投票日調到平日休嗎?
不可以。 投票權只能在投票當天行使,依勞動部說明,投票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即使簽了調移文件,當日仍須保障投票並依法給假給薪。
員工出勤後希望補休,企業要確認哪些內容?
投票日出勤的工資,應先依原定日別及適用法規判斷,不宜一律以補休取代。
勞動部108年3月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 說明,如投票日原屬工作日,雇主應依投票日出勤的相關規定處理工資;如雙方希望另行協商補休,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人力因應的前提下,約定補休時數、期限與屆期未休完時數的處理方式,並留下書面紀錄。
如投票日原屬休息日出勤或屬平日延長工時,依第32-1條辦理時,須由勞工選擇並經雇主同意,按實際工作時數計算,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仍未補休的時數,應依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例假日出勤更不能僅以員工同意或補休約定,取代第40條的法定要件。
廣律實務提醒:企業應依出勤日別分別處理,明確記錄實際工作時數、工資計算方式、雙方約定及未休完時數的結算方式,避免將不同法律制度混為一談。
廣律實務提醒: 建議把出勤日別、時數、補休換算、期限及未休完如何結算,以書面留下紀錄,讓員工、人資與薪資承辦人都能依同一份約定辦理。
投票日放假與給薪,有哪些法源及裁罰規定?
投票日須合併核對放假依據、日別限制與出勤工資,不能只用「雙倍薪」處理所有班別。 以下整理各項規定在本文的作用:
- 公投放假: 《公民投票法》第23條第2項 直接規定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 勞工投票日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勞動部107年11月8日 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 ,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具投票權及原有工作義務等適用條件,依勞動部投票日說明核對。
- 出勤與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6條、第39條,分別處理延長工時、休息日、例假與休假出勤工資;第40條規範法定特殊事故下停止假期的條件與後續事項。
- 補休: 休息日及平日延長工時的補休,依第32-1條辦理;原工作日投票日出勤後的協商補休,另核對勞動部書函所述約定事項。
雇主如違反投票日放假、工資給付或相關工時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違反的法條及具體情節裁處。依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而違反相關規定,可能面臨第1項所定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條第4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罰鍰。雇主仍應補給依法應付而未付的工資。
企業選前檢查清單,排班與核薪先對這五項
廣律建議在選前,由人資、排班主管與薪資承辦人共同核對:
- 確認投票種類與資格: 分別確認地方選舉、公投或其他投票的適用對象,並提早了解員工返鄉的交通需求。
- 確認原班表與日別: 將工作日、休息日、例假及彈性工時空班分清楚,保留原班表與調整紀錄。
- 確認出勤同意與投票安排: 先溝通工作時段、投票往返時間及人力替補,依法有薪放假者不以請事假或扣特休作為條件。
- 核對出勤紀錄與工資: 逐日記載實際到勤、退勤時間至分鐘,並保存 5 年;投票、休息及工作時段應能相互核對,跨夜班應辨認投票日內的工作時數,確保出勤紀錄與薪資計算資料一致。
- 確認補休約定與結算: 採補休時,先分清適用制度,留下雙方約定與已休紀錄,並追蹤期限及未休完時數的處置。
投票日排班與給薪常見問題
員工具有投票權,但最後沒有去投票,公司還要給假給薪嗎?
仍應依投票資格與原定日別處理。 具當次投票權且投票日原屬工作日者,即使最後沒有前往投票,原則上仍應依法放假給薪,如經同意出勤時,仍按原正常工作時段內的實際工作時數加給工資,其他日別則依其規定計薪。
外縣市員工提前一天返鄉,公司也必須多給一天有薪投票假嗎?
投票日放假規定,不會自動 延伸為 前一日或 後 一日的有薪投票假。 若員工另有請假需求,仍應依公司請假程序及相關法令辦理。安排投票日出勤時,仍須保留足以讓員工實際行使投票權的時間。
廣律提醒,讓班表、出勤與給薪方式一起確認
投票日排班,先確認員工投票資格與原定日別,再談出勤安排與工資計算。人資、門市主管與薪資承辦人提早確認同一套處理方式,有助減少月底核薪時才發現雙方理解不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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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1]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及工作進行程序表。
[2]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115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及工作進行程序表。
[3]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至第17條。
[4]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民投票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
[5] 勞動部,勞工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或公民投票,雇主應如何給假?可否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
[6] 勞動部,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2024年1月3日)
[7]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3條、第24條、第30條、第32條、第32-1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79條、第84-1條。
[8] 勞動部108年3月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臺南市政府公開之書函全文(投票日正常工作時段、跨日工作及出勤後協商補休說明)。
[9] 勞動部,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如何發給?是否可以將加倍之工資換成補休?(2026年4月21日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