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怎麼訂才合理?終止契約有什麼注意事項?一次看懂!

2019 Mar 12

在勞動關係建立初期,雇主常會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作為觀察與適應的期間,但實務上「試用期制度」並未單獨被《勞基法》明文規範,因此若未妥善處理相關條件,仍可能產生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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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到底能不能隨便訂?有什麼法律限制?

很多企業都有一個疑問:


「我跟員工講好有三個月試用期,那如果他不適任,我可不可以直接說掰掰,不用預告、也不用資遣費?」


這邊一次講清楚!


試用期可以訂多久?有沒有法律上限?

試用期雖從勞基法中刪除,但仍可以約定試用期,目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的期間,但必須「合理」,不能隨便寫個半年、一年那種誇張的期間。

一般實務上,公司與員工約定3 個月的試用期最常見,超過3個月可能就會被質疑「合理性」。


🧠 **廣律提醒:**試用期的本質是「雙方觀察彼此是否適合」,不是讓公司把試用期當成免費免責期。


試用期內資遣員工,一定要預告嗎?


在「試用期內」發現不適任,可不用預告,但是仍要發給資遣費(按年資比例給)並完成資遣通報手續。


📌 所以,不是因為他還在試用期,公司就可以完全不用負責!


那我可不可以在試用期間內用「定期契約」來規避責任?

有些公司會問:「那我可不可以跟員工先簽一份『試用期3個月的定期契約』?這樣一來,在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契約,就不用給資遣費?或是試用期屆滿就可以考慮不續約,員工也不能跟公司請求?」


❌ 廣律團隊要提醒您:這種做法風險很大!


因為:


員工的工作本質若是「繼續性」工作,應屬「不定期契約」;即使簽了定期,也可能被認定為「屬於不定期」;


到期不續約就會被認定是「資遣」,一樣要給資遣費與辦理通報。


💡 正確作法:


直接在勞動契約內**設計一個「試用期條款」**就好,既符合法律,也保護公司。


🎯 試用期解僱要符合「最後手段原則」嗎?

其實不用。


因為試用期的本意就是雙方互相了解、評估彼此是否適合,

所以如果員工真的不適任,只要依《勞基法》第11、12條事由來處理,「不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為必要」,否則就違背了「試用期」的原意了。


📌 廣律的提醒:

🛡️ 企業有約定試用期的話,最好寫清楚條款,否則將來爭議會更大!

例如是否可縮短或延長試用期?等等


👨‍⚖️ 廣律團隊怎麼幫你?

我們不只是幫你查法條,更會:


📄 幫您設計一份合法又有利的試用期條款


📋 檢視您現有的勞動契約與報到資料


💬 教您怎麼在合法情況下處理試用期內的離職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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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諮詢 廣律聯合顧問團隊,讓我們幫您一次處理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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