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反映被霸凌,公司可以先觀察再處理嗎?知悉義務與申訴啟動整理|廣律勞資顧問

guanglyuwebsite • July 2, 2026

職場霸凌申訴啟動怎麼做?員工反映被霸凌,公司不能只「先了解」

廣律勞資顧問|職場霸凌|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2026

本文由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整理,依現行法規及已修正公布條文撰寫,實際適用仍須依個案認定


文章摘要

公司知道,不等於程序結束;公司知道,反而可能是法律義務開始。

職場霸凌申訴啟動與立即措施解析

本篇重點其實在:

  • 雇主知悉
  • 立即措施
  • 申訴程序


員工向公司反映疑似職場霸凌時,企業不能只把事件停在「先了解看看」。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新制,雇主於知悉勞工疑似遭受職場霸凌時,應依事件來源與個案情節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本文整理企業收到反映後應區分的知悉、申訴、保護、調查與紀錄重點。


  1. 區分知悉與正式申訴程序
  2. 立即措施與調查應同步評估
  3. 申訴紀錄與通知要能被檢驗


情境說明

實務上,職場霸凌事件常不是從正式申訴書開始,而是從一則訊息、一封 Email,或員工向主管、HR 反映「我覺得自己被霸凌了」開始。


主管第一時間回覆「我先了解一下,你這幾天先照常上班」,本身不必然代表公司拒絕處理;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後續有沒有接上紀錄、權責窗口、保護措施評估與調查處理程序。


「知悉」與「受理」應分開理解。知悉代表公司,獲悉可能涉及職場霸凌之資訊,接下來要依事件情節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受理則是申訴程序啟動後,涉及紀錄、通知、調查、協調與後續處理。


若公司把所有反映都等同於「沒有書面就不算」,或只停留在口頭安撫,後續較容易被質疑沒有建立可被檢驗的處理流程。


法規重點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職場霸凌係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雇主並應依事業規模建立申訴管道或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2: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若係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重點包括避免再度發生、依需求提供諮詢或必要協助及保護措施、進行調查,並視情形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若非因被霸凌勞工提出申訴而知悉,雇主仍應釐清相關事實,並依勞工意願協助其進行協調或提起申訴、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以及提供必要協助或保護措施。


同條並要求調查或協調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並遵守利益迴避規定。雇主接獲勞工申訴時,應依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系統完成相關登錄;事件處理結果亦應依規定辦理登錄。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3: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原則上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違反第 22 條之 2 所列部分義務者,主管機關得依情形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 43 條亦規範違反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時之裁罰。實際裁處仍須視違反條文、改善情形與個案事實認定。


補充說明:

職場霸凌防治新制相關法規業已修正公布,並定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企業有關申訴受理、調查程序、通知期限、案件登錄、紀錄保存及相關管理措施,應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至中央主管機關就登錄系統操作、公告格式、表單內容或其他執行細節所發布之最新函釋、行政規則或指引,企業亦應配合辦理並適時調整內部制度。


企業常見錯誤

❌ 只說「先了解看看」,沒有留下任何紀錄

✅ 廣律建議:收到反映當天即建立基本紀錄,記明反映內容、時間、接收窗口與後續轉交對象。


❌ 以「沒有正式書面申訴」為由暫不處理

✅ 廣律建議:先區分知悉與受理,即使尚未進入完整申訴程序,也應評估是否已有立即措施需求。


❌ 等調查結果出來才考慮保護措施

✅ 廣律建議:保護或協助措施應依個案風險及事件情節同步評估,不宜一律等調查完成後才處理。


❌ 口頭說明已受理或不受理,沒有可供事後檢驗的通知紀錄

✅ 廣律建議:涉及申訴程序時,受理與否、後續流程、承辦窗口與理由說明均應以可留存方式處理。


❌ 把工作安排調整直接視為萬用解方

✅ 廣律建議: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時,應能說明目的、必要性、期間、影響範圍與避免不利對待的考量。


廣律提醒

職場霸凌案件的風險,往往不是從調查開始,而是從企業第一次接到反映時開始累積。

當主管、HR 或其他管理人員已知悉可能涉及職場霸凌的訊息時,企業就應思考是否需要啟動紀錄、保護措施評估及後續處理流程,而非僅停留在口頭關心或私下了解。

對企業而言,真正重要的不只是最後調查結果是否成立,而是在每一個處理階段,都能留下足以說明決策過程的紀錄,並證明已依法採取適當措施。

公司知道,不等於程序結束;公司知道,反而可能是法律義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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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本文為一般勞資法令資訊整理,內容係依已修正公布、定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撰寫,實際適用仍須依個案事實、主管機關見解及最新法規內容判斷。如需個別諮詢,歡迎聯繫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


Business meeting in a glass-walled office, with a woman across the table presenting papers to two seated colleag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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