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整理。法規資料檢核至2026年8月13日。
職場霸凌調查結果作成後,當事人如不服附理由決定,得依規定提出申復;申復審議如認定原調查程序具有重大瑕疵,或出現足以影響原認定的新事證時,應重新調查。本文完整整理申復與重新調查程序。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2條,當事人不服附理由決定者,得提出申復;雇主接獲申復後,應召開申復審議會議。申復審議會議如發現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證時,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
本篇重點摘要
申復是獨立的審議程序;可以提出申復,不代表案件一定重新調查或原決定一定被推翻。
當事人不服附理由決定時,可以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具明理由提出申復。雇主接獲申復後,應先進行申復審議;只有發現重大程序瑕疵或足以影響原認定的新事證時,才進入重新調查。
企業可以先掌握三個重點:
- 先確認期限與次數:申復應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 具體說明申復理由:應對照原決定說明程序、事證或理由上的爭點。
- 區分審議與重新調查:申復審議發現法定情形後,才另組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
情境示例
甲公司收到具體申復理由後,由申訴處理單位依規定召開申復審議會議,重新檢視原調查程序及案件內容,並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企業如能適度避免原調查人員直接主導申復審議,更有助於維持程序客觀性與公正性。
乙公司收到申復後,仍由原調查人員直接決定維持原結果,也沒有召開申復審議會議。若申復只是由原處理人員自行確認原結論,容易引發程序獨立性不足的疑問。
丙公司的申復資料提出先前未取得的重要訊息,可能影響原調查認定。此時應先由申復審議確認是否符合重新調查情形,而不是把提出申復直接等同案件一定重新調查。
法規重點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2條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2條第4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雇主調查處理與申復原則等事項。
2、《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2條|申復審議與再行調查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2條,當事人不服附理由決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之雇主,接獲申復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推舉召集人,召開申復審議會議;會議進行時,應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原調查小組成員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申復會議如發現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證時,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申復調查小組之成員人數、外部專業人士及性別比例,依同條第3項規定辦理。
常見管理誤區與建議作法
| 常見管理誤區 | 廣律建議作法 |
|---|---|
| 誤區1|申復不是原申訴的延長 | 建議作法:企業收到申復後,不宜只回覆『公司已經調查過了』,也不宜直接由原調查小組自行確認原決定。申復應依規定進行再次審議,企業應重新確認申復收件、審議成員、會議程序、陳述意見、審議結果及書面通知等事項,確保申復程序具備獨立檢視原決定的功能。 |
| 誤區2|申復理由要具體對照原決定 | 建議作法:申復理由可能涉及原調查處理程序瑕疵、原調查未充分審酌的重要事證,或申復階段提出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的新事證。企業審議時,應針對申復理由逐項檢視其內容及可能影響,避免將當事人單純表達不同意見,一概視為沒有理由的申復。 |
| 誤區3|重新調查不等於直接改判 | 建議作法:符合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所定情形時,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重新調查;但重新調查後仍應依調查結果及全部事證重新認定。企業不宜於收到申復時即預設結果,也不宜將當事人提出新資料,直接視為原決定錯誤;該資料是否足以影響原認定,仍應經申復審議及必要之再行調查程序判斷。 |
| 誤區4|申復審議與再行調查應分層處理 | 建議作法: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2條,當事人不服附理由決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對於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之雇主,接獲申復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推舉召集人,召開申復審議會議;會議進行時,應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原調查小組成員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申復會議如發現原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證時,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申復調查小組之組成,依同準則第1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 |
企業行動清單
廣律建議|辦理申復程序前請確認
廣律提醒
申復的功能是重新檢視程序與事證,不是保證推翻原決定。
企業辦理申復時,應透過客觀審議、利益迴避與期限管理,重新檢視原調查程序及案件事證,並依申復理由判斷是否有進一步釐清或再行調查的必要;如符合《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所定要件,應依規定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並留下完整的審議、調查及決定紀錄。
廣律可協助企業檢視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及申復制度,完善通用收件、期限管理、成員資格、利益迴避與決定文件等制度設計。
服務範圍以制度建立、一般性流程檢視、通用制度文件完善及一般性法令諮詢為限;不涉及個案申訴事件內容或個案法律責任判斷。
常見問題 FAQ
Q1:哪些人可以對職場霸凌調查決定提出申復?
當事人不服附理由決定時,可以依規定提出申復;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均可能屬於得提出申復的當事人。
Q2:提出申復的期限是多久?
應自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Q3:重新組成申復調查小組時,外部專業人士比例跟一般調查小組一樣嗎?
不完全相同。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2條第3項,申復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者,外部專業人士至少一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僱用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上者,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至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其申復處理程序依同準則第23條第3項得參照辦理。
Q4:哪些情形可能需要重新調查?
申復審議發現原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的新事證時,應重新檢視原調查程序及案件內容 → 判斷是否有重大程序瑕疵或新事證 → 決定是否再行調查。
Q5:只有申訴人不服調查結果才能申復嗎? 不是。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2條,「當事人」包含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申訴人不服案件不成立的決定,可以提出申復;被申訴人如不服案件成立的決定,同樣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