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調查結束只口頭說不成立,算正式通知嗎?書面決定與救濟資訊整理|廣律勞資顧問
職場霸凌調查結果通知怎麼做?書面通知、附理由決定與期限一次看懂
廣律勞資顧問|職場霸凌|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2026
本文由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整理,依現行法規及已修正公布條文撰寫,實際適用仍須依個案認定
文章摘要
職場霸凌調查結束後,企業仍須完成正式決定及書面通知。本文整理通知期限、事實與理由、救濟資訊、送達紀錄及隱私保護等實務重點。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進入調查後,企業常把注意力放在訪談、證據整理與調查報告本身。但調查報告完成後,程序尚未自然結束。申訴處理單位應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雇主並應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書面通知。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參考該調查結果,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得提供雇主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雇主應於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該決定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提供申復救濟之方法及期限。
- 口頭說明可以輔助,但不能取代書面通知
- 結果通知不等於完整調查報告公開
- 通知書應列明救濟方法與期限
情境說明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進入調查後,企業常把注意力放在訪談、證據整理與調查報告本身,但調查報告完成後,程序尚未自然結束。
常見情況是,HR 或主管口頭告知「案件不成立」、「公司已經調查完畢」,甚至透過通訊軟體簡單回覆結果,然而,調查完成不等於程序完成,若未依法作成決定、完成書面通知,或通知內容欠缺事實、理由及救濟資訊,後續仍可能產生程序爭議。
因此,企業除了完成調查外,更應重視決定形成、通知內容及送達紀錄等環節,確保案件處理結果能被檢驗,也讓當事人明確了解其權利與後續程序。
法規重點
已修正公布、定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等相關準則,作為雇主建立職場霸凌防治制度及處理程序之依據。
依同條第5項,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認定調查程序違反前項所定準則之規定,且調查程序具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則規定:
申訴處理單位應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參考該調查結果,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該期限係自調查報告完成日起算,而非自申訴提出日起算。
雇主應於作成決定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該決定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
人,並提供申復救濟之方法及期限。
企業常見錯誤/實務重點
一、口頭說明可以輔助,但不能取代書面通知
HR或主管先以面談或電話說明調查結果,可以作為輔助溝通;但企業仍應完成正式書面通知。
書面通知不只是行政形式,也是確認通知內容、通知日期及後續期限的重要依據。
二、結果通知不等於完整調查報告公開
企業應避免兩種極端:一種是通知內容過度簡略,只有一句結論;另一種是以未遮蔽的完整調查報告取代結果通知書。較穩妥的作法,是在結果通知中說明主要事實基礎、判斷理由與後續處理結果,同時保護第三人與證人隱私。
三、通知書應列明救濟方法與期限
若通知中未記載救濟方法與期限,不僅可能影響當事人權利行使也可能衍生後續期限起算爭議。通知書應清楚列明救濟方法與期限,但不在本文展開申復程序細節。
本文哪些是實務建議
調查結果通知書模板、案件管制表、通知內容分層、隱私遮蔽方式與期限提醒,屬於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延伸出的企業內部管理建議;企業仍應依正式法規、公司規模、內部規章與個案情節調整。
廣律提醒
職場霸凌案件的程序風險,不一定發生在調查過程,而可能出現在於最後的決定及通知環節未妥善完成。
企業即使完成訪談、蒐集證據及撰寫調查報告,若未依法作成附理由決定、完成書面通知,或欠缺送達紀錄,仍可能面臨程序瑕疵爭議。
因此,調查完成後的決定書、通知書及期限管制機制,應與調查程序本身同樣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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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本文為一般勞資法令資訊整理,內容係依已修正公布、定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撰寫,實際適用仍須依個案事實、主管機關見解及最新法規內容判斷。如需個別諮詢,歡迎聯繫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