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申訴如何銜接地方主管機關?|企業HR應注意的制度設計|廣律勞資顧問

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 • August 24, 2026

本文由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整理。法規資料檢核至2026年8月13日。

一般職場霸凌案件原則上由勞工向雇主提出申訴;但被申訴人若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勞工得依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規定受理、調查及作成決定。

01

本篇重點摘要

被申訴人是否屬最高負責人,應依法定身分與具體事證判斷;外部申訴也不代表案件已成立。

最高負責人案件由勞務提供地的地方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企業內部制度應事前說明外部申訴管道。地方主管機關受理、調查與作成決定,和雇主接獲通知後採取必要措施及配合調查,是不同層次的責任。

企業可以先掌握三個重點:

  • 先確認被申訴人身分:不能只看內部職稱;最高負責人之認定,應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所定身分及審認標準判斷。
  • 說明外部申訴管道:勞工不必先完成公司內部申訴或調查,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建立通知後的內部分工:企業仍應辦理必要措施、配合調查並保存相關紀錄。
02

情境示例

情境A|合理安排

甲公司的被申訴人確為對外代表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內部制度清楚載明外部申訴管道及聯繫資訊。勞工可以直接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必先走完公司內部程序。

情境B|爭議做法

乙公司只因被申訴人職稱是副總經理,就直接認定屬最高負責人案件,沒有核對法定身分、對外代表文件或具體控制情形。身分判斷錯誤,可能使案件走錯申訴及處理程序。

情境C|延伸風險

丙公司接到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後,認為案件已交由外部調查,因此未再評估申訴人的工作安全與必要協助。外部調查進行中,企業仍可能需要辦理相關措施並配合調查。

03

法規重點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3條第1項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3條第1項,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原則上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外部申訴不等於案件成立,仍須經受理、調查及決定程序。

2、《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最高負責人包括法定列舉的首長、校長、董(理)事長、對外代表人或職務相當之人;至於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則須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並符合該條所列情形之一,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個案審認。

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4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辦理、《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7條第1項第2款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4條,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最高負責人案件之申訴後,應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辦理。企業收到通知後,仍應依適用法令採取必要之保護、協助及配合措施,但最高負責人案件之受理、調查及決定,仍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企業不得自行取代地方主管機關之調查程序。

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之雇主,其防治規範應包括最高負責人案件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未滿三十人之雇主得參照辦理。

5、《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0條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0條,雇主不得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調查結果不成立,不當然等同惡意虛構事實。

6、《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6條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6條,雇主依準則所採行之預防措施、受理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等處理過程及結果,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最高負責人案件的外部受理與調查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企業就其依法採取的保護、協助、配合及其他內部措施及相關處理,仍應依適用規定作成並保存相關紀錄。

7、《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3條第2項|外部申訴期限 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案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者,應注意法定期限。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3年者不予受理;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仍在職者,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但依行為終了時起3年之規定有較長期限者,從其規定。

04

常見管理誤區與建議作法

常見管理誤區 廣律建議作法
誤區1|只要被申訴人是主管,就認定為最高負責人案件。

建議作法:應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所定身分、對外代表文件、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條件及具體事證判斷,不宜僅以公司內部職稱代替法律上的身分認定。

誤區2|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仍只要求勞工依一般內部申訴流程辦理。

建議作法:應清楚說明依法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避免仍由事業單位內部自行處理。

誤區3|認為案件交由地方主管機關後,企業無須再辦理任何事項。

建議作法:最高負責人案件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規定受理、調查及作成決定,但企業接獲通知後,仍應依法採取必要的保護、協助及配合措施,並依通知提供相關資料;企業並宜事前安排內部聯繫窗口、資料提供、措施執行及紀錄留存流程,以避免收到通知後才臨時處理。

05

企業行動清單

廣律建議|處理最高負責人案件前請確認

依法定身分、對外代表文件及具體事證,確認被申訴人是否為最高負責人。
在職場霸凌防治規範中清楚揭示最高負責人案件的外部申訴管道及相關資訊。
指定接獲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後的內部聯繫窗口及權責分工。
區分地方主管機關的受理、調查及決定程序,與企業依法應採取的必要保護、協助及配合措施。
依法配合資料提供、調查及其他通知事項,不自行取代地方主管機關的調查程序。
保存身分判斷、聯繫、保護或協助措施、資料提供與配合調查等相關紀錄。
06

廣律提醒

最高負責人案件需要獨立的外部申訴管道,也需要清楚的企業內部配合流程。

企業應在職場霸凌防治制度中明確說明最高負責人之身分認定與外部申訴管道,並事前指定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的聯繫窗口、必要措施、資料提供及紀錄保存方式。

最高負責人案件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規定受理、調查及作成決定,並不代表企業可以完全退出案件處理;企業仍應依法採取必要的保護、協助及配合措施。

廣律可協助企業盤點最高負責人案件的制度文字、外部申訴資訊、內部聯繫與一般性配合流程。

服務範圍以制度建立、一般性流程檢視、通用制度文件完善及一般性法令諮詢為限;不涉及個案申訴事件內容或個案法律責任判斷。

07

常見問題 FAQ

Q1:只要被申訴人是主管,就屬於最高負責人案件嗎?

不是。最高負責人的認定應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所定身分及相關實質執行或控制等條件判斷,不能只以公司內部職稱認定。

Q2: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時,應向哪裡提出申訴?

勞工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3條規定,逕向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需要先經事業單位內部申訴及調查程序。

Q3:地方主管機關收到申訴後,多久會通知是否受理及開始調查?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9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如通知補正者,補正期間不計入前述處理期間。

案件受理後,依同辦法第10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

Q4:案件由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公司就不用處理任何事項嗎?

不是。雇主接獲相關通知後,仍應依法採取必要的保護、協助及配合措施,並配合地方主管機關之調查及資料提供,企業也應保留相關聯繫、資料提供及措施執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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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律一般顧問服務不涉及個案申訴事件內容;個案爭議及法律責任判斷,請依具體事實依法處理,必要時另尋法律協助。

免責聲明

本文為一般勞資法令資訊整理,並非針對特定事件提供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須依個案事實、勞動契約、公司制度及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為準。法規如有修正,應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布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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