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病假連續請假超過30日怎麼算?勞動部函釋這樣說
2019 Mar 12
在實務中,勞工因病或受傷請「普通傷病假」連續多日的情形相當常見,然而,若一次請假超過30日,是否應視為「一次連續請假」?有哪些條件可以合併計算?為釐清此疑義,勞動部於【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2號】函釋中做出明確說明,以下為重點摘要。

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時,得請病假,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未住院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揭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5條規定。
請假天數在30日內→
1.所指30日,係指工作日。
2.工資發給: 1年內未超過30日部份,工資折半發給。
3.請假期間內遇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仍要給全薪。
請假一次連續超過 30 日以上→
1.以勞工提出之假單請假期間為據,惟請假證明所載治療或休養期間含括勞工連續2次以上請假期間者,得合併計算;亦即於計算 30 個工作日後,自第 31 日起,病假期間依曆計算。
2.工資發給:30日內,工資折半發給,自第 31 日起,則無須發給工資。
3.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