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整理。法規資料檢核至2026年9月14日。
勞動部於2026年3月25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本次勞退新制修法包含月退休金30日改領、勞工自願提繳申報、未成年遺屬請領期間、遺屬請領權保障,以及負責人變更後欠繳責任等5大重點。本文整理各項生效日期、法規依據與企業應注意的作業流程。
2026勞退新制5項修正何時生效?
勞動部於2026年3月25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其中,第21條自2026年8月1日施行,其餘四項自2026年3月25日發布日起施行。因此,自2026年8月1日起,本文整理的5大修法重點均已生效。
同年7月15日,勞動部再增訂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之2至第21條之4,開放符合資格的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並得於符合退休要件及勞雇雙方合意下提前結算舊制退休金,並自7月17日施行,詳見第03節。
2026勞退新制5大修正:法規依據與實際影響
修正一|月退休金新增30日「猶豫期」,可改領一次退休金
修正內容: 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後,可在首次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為一次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
法規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3-1條 第1項及第2項。
實際影響: 過去,勞工選擇按月領取退休金,經勞保局核付後,原則上不得變更。修法後新增30日「猶豫期」:勞工若選擇按月領取退休金,在第一筆月退休金實際入帳後,如果認為一次領取更符合自己的需求,可以在30日內向勞保局申請變更,並以一次為限。申請經核定後,勞保局會以原核定時個人專戶的本金及累積收益,扣除已撥付金額後補發差額。
修正二|勞工申請開始或停止自願提繳,雇主不得拒絕
修正內容: 符合規定的人員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開始或停止自願提繳時,雇主或委任單位應填具申報表送勞保局,不得拒絕辦理。
自願提繳的申報與收繳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第1項至第3項、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 第1項及第3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 第1項至第3項。
欠繳退休金的法律效果: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 第1項及第2項。
實際影響: 雇主或委任單位拒絕辦理時,勞工得直接向勞保局申報;但自願提繳金額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並依法繳納。雇主未依期限繳納退休金,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 及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加徵滯納金;經勞保局限期繳納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還要注意4件事
1|勞工可以口頭或書面向雇主表達自願提繳意願,也可以使用「 勞工退休金個人自願提繳徵詢表 」。由雇主向勞保局申報,並按月收取及繳納自願提繳金額。
2|自願提繳率一年內最多調整2次,調整後自申報次月1日起生效;勞工也可以隨時透過雇主申報停止提繳。
3|雇主每月應在薪資單中註明自願提繳金額,或另以書面、電子方式通知勞工;年終時應另行開立收據。
4|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以及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也可以在每月工資或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自願提繳。
修正三|未成年遺屬的10年請領期間,自成年日起算
修正內容: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在得請領退休金之日仍未成年者,10年請領期間改自成年日起算。
法規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 第4項;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41-1條 。
實際影響: 白話來說,如果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在有權請領退休金的那一天還未成年,10年的請領期間不會立刻開始,而是等到成年後才開始計算。因此,要確認的是取得請領資格時的年齡,不是實際送件申請時幾歲。
修正四|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的退休金請領權,也受到保障
修正內容: 退休金請領權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的保障,明確涵蓋勞工本人、遺屬及指定請領人。
法規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 第1項;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41-2條 。
實際影響: 本次修法主要明確保障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使其納入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 第1項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的保障範圍。至於退休金實際入帳後之帳戶及存款是否受強制執行,涉及具體帳戶性質及執行程序,應依個案情形另行判斷。
修正五|公司更換負責人,退休金欠費責任不會消失
修正內容: 雇主未依法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時,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清償責任;其後如發生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原代表人或負責人仍未繳納者,新任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法規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1條 第1項;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47-1條 。
實際影響: 完成負責人變更登記,並不當然使既有退休金或滯納金欠費責任消失。如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條之1及施行細則第47條之1所定要件,新任負責人應與原負責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辦理負責人交接、企業併購或股權交易前,應查核退休金欠費、滯納金、限期繳納通知及行政執行狀態。
純舊制勞工自提與提前結算有哪些新規定?
勞動部於2026年7月15日增訂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2條 至第21-4條,並自2026年7月17日施行,新增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算退休金的選擇。
誰是這裡所稱的純舊制勞工?
指在勞退新制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在新制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並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的人員。是否符合資格,仍應核對到職時間、制度選擇及同一事業單位的服務情形。
純舊制勞工可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
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2條 ,符合資格的純舊制勞工,可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提繳作業、程序、請領、計算及收益分配等事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這項自提不會把純舊制身分自動變成勞退新制,雇主也不因此改為替該勞工提繳新制退休金。
符合退休要件且勞雇雙方合意,才能提前結算
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3條 ,純舊制勞工須先依規定自願提繳,並已符合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或第54條的退休要件,才可以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算舊制工作年資的退休金。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要求結算。
合意結算必須以書面為之,內容包括結算工作年資、金額、結算日及相關事項,並由勞工親自簽名,一式兩份由勞雇雙方各自留存。雇主應將結算書面資料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5年。結算金額依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及第84-2條計算,並應全數直接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提前結算後繼續工作,後續年資仍會產生退休金
提前結算不代表勞動契約終止。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4條 ,勞工繼續工作所生的年資,在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雇主仍應依規定、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該繼續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合計先前已結算的退休金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但勞雇雙方有優於法令的約定者,從其約定。
勞雇雙方也可以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逐年合意結算繼續工作年資所生的退休金,結算後同樣應全數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企業仍須為尚未結算或繼續工作所生的舊制年資,依舊制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
簡單來說:「提前結算」是把已符合條件的舊制退休金先結算並移入個人專戶;「繼續工作」所產生的年資,並不因此轉為新制,仍會產生舊制退休金。純舊制勞工另可自願提繳6%至個人退休金專戶,兩者不要混為一談。
企業常見錯誤與廣律建議
常見錯誤一|把勞工自提當成公司福利或主管裁量
錯誤原因: 自願提繳的「自願」是由勞工決定是否提繳,不是由公司決定是否受理。內部簽核不得成為拒絕或拖延申報的理由。
常見錯誤二|勞工直接向勞保局申報後,公司就不再處理
錯誤原因: 勞工於雇主拒絕辦理時得逕向勞保局申報,但雇主對自願提繳金額的收取及繳納義務仍然存在。
常見錯誤三|退休說明只寫可以改領,沒有交代期限與限制
錯誤原因: 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3-1條 ,勞工於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得申請變更為一次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
常見錯誤四|負責人交接只看資產與合約,沒有查核勞退欠費
錯誤原因: 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要件時,退休金或滯納金欠繳可能涉及原、現負責人的清償責任,並可能進入行政執行程序。不能只以公司帳面或交接契約判斷。
常見錯誤五|純舊制與勞退新制使用同一套退休金流程
錯誤原因: 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不會因此轉為勞退新制;提前結算亦有退休要件、勞雇合意、書面及專戶移入等規定。
2026勞退新制修法常見問題
Q1|月退休金30日「猶豫期」,是從申請日還是核定日開始?
都不是。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3-1條 ,自首次月退休金實際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得申請變更為一次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
Q2|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先經主管核准,才辦理自願提繳嗎?
不可以。雇主不得以主管核准作為辦理自願提繳的前提。勞工通知開始或停止自願提繳時,雇主應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辦理申報;公司得確認勞工身分及申報資料是否完整。
Q3|遺屬提出申請時已成年,還能適用成年日起算嗎?
要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在得請領退休金之日是否仍未成年。若當時未成年,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41-1條 ,10年請領期間自成年日起算;判斷基準不是以實際提出申請時的年齡判斷。
Q4|公司更換負責人後,新任負責人一定要負責全部欠款嗎?
不一定。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1條 ,須先符合雇主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等法定要件,再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47-1條 判斷負責人變更及原負責人未繳納等情形。
因此,負責人變更並不當然使新任負責人負擔全部退休金欠費,仍須依第54條之1及第47條之1的法定要件判斷。
Q5|純舊制勞工提前結存後,公司還要提撥退休準備金嗎?
要。純舊制勞工提前結算後,如仍繼續工作,後續所生的舊制退休金責任仍然存在,企業對尚未結算及繼續工作所生的舊制年資,仍應依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提前結存不會終止勞動契約,也不會讓後續舊制年資的退休金責任消失。
廣律提醒
2026年《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後,企業應重新檢查自願提繳申報、工資扣繳、退休請領說明及負責人交接等作業流程。若公司同時存在勞退新制、保留舊制年資或純舊制勞工,更應先確認各勞工適用的退休制度,再依個別情況辦理提繳、退休金結算及相關文件保存。
涉及歷史欠費、退休要件、遺屬請領資格或負責人清償責任時,建議依個案資料、勞保局紀錄及現行法規逐項確認,不宜僅依公司既有帳務或制式表單作為判斷依據。
廣律建議企業:先確認制度,再確認年資;先核對資料,再辦理退休金相關作業,降低日後勞資爭議及退休金責任風險。










